标准条文
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预包装食品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要求。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二十四条,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应标示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标准的年代号可以免于标示。如《方便粉丝》标准应标示 gb/t 23783 或 gb/t 23783-2011,其中,标准代号为 gb/t,顺序号为23783,年代号为2011。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如果产品执行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产品类别的食品,应标示产品类别。如速冻面米食品(sb/t 10412)分为肉类、含肉类、无肉类和无馅类四类。
如同一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含多种小包装的食品时,其产品标准代号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来标示:
- 标示该预包装食品的产品标准代号;
- 分别标示其内含的各小包装食品的标准代号。
对于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又执行企业标准时,标示哪个标准的标准代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标注标准的所有要求。建议尽量不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代号,以免混淆。
鼓励企业尽快实行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其是否在标签上标识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有文件明确说明的情况除外。
进口的食品无须标示我国的产品标准代号。
问题/示例
- 产品标准代号标注错误,如将推荐性标准标注为强制性标准。
- 标注废止标准。
- 标注的产品标准不正确或者和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匹配,从而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或者找不到标准来判定检验的结果。
- 标注的企业标准与标准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不一致。
- 标准与配料、工艺、分类不符。如:白酒执行标准为gb/t 10781.1浓香型白酒,或gb/t 10781.2清香型白酒,但配料表中却标注着食用酒精。(前两产品不允许使用食用酒精,都是固态发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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