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持续开展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渔联动协作,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水产品经营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取得显著成效。现将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2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餐饮公司虚假宣传中华鲟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上海某餐饮公司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发布“超大条中华鲟到店,欢迎品尝”等用语内容。执法人员第一时间现场检查,在冷藏柜发现2条疑似“中华鲟”,当即采取登记保存。
上述鲟鱼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不属于中华鲟。经对进货渠道排摸,涉案鲟鱼为当事人总公司从供应商处采购,实际为杂交鲟鱼。至案发,当事人经营该鲟鱼2条,共9.6公斤,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无违法所得。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及时下架违法内容,未造成恶劣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2022年8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鲟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商家为博眼球,通过微信群等新型载体发布经营中华鲟的虚假宣传内容,性质恶劣,也对办案线索核查、证据固定等带来挑战。办案人员通过网络证据截取、专业机构鉴定等手段,查实违法行为,也为后续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指导和参考,达到了“查案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批”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9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至辖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菜单及大堂内张贴的宣传海报内包含“野生长江河鳗,售价268元/例”的相关内容。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对其提供的涉案渔获物的相关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等证据材料进行核查,确定涉案的所谓“长江野生河鳗”为人工养殖,并非于长江中捕获。
处罚情况
当事人为增加销量,满足食客需求,将普通人工养殖河鳗宣传为“长江野生河鳗”,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对辖区相关餐饮主体起到警醒作用,提升长江禁渔守法自觉,同时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从而形成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
案例三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饭店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某饭店为一家中型饭店,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22年2月23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未查见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当事人的相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前改正。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至该单位复查,但当事人仍未将2022年2月17日购进的鲫鱼、凤鲚的追溯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且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2021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施行,要求探索建设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品种目录(2021年版)》,将刀鲚、凤鲚、鮰鱼、鲫鱼、大闸蟹、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鳊鱼、梭子蟹等水产品列入追溯品种目录,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本案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第一起涉及中型以上饭店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水产品追溯信息的违法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为有效防止非法捕捞渔货物流入市场销售,巩固禁渔成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四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阴市城东某水产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江阴市城东某水产品店涉嫌虚假宣传“长江刀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刀鱼销售等。2022年3月9日,当事人为促成交易,在明知其所售的刀鱼为海刀鱼的情况下,仍向客户宣称所售刀鱼为“长江刀鱼”,并以2200元/斤的单价,售出4条刀鱼共计0.984斤,销售额2150元,获利477.2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对所售刀鱼的产地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20.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以“过筛”式明查结合“点穴”式暗访的形式,全面加强涉渔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执法,持续保持对涉渔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本案通过江阴新闻综合频道等平台,对涉案经营者仅因一时“口舌之快”逾越法律“红线”而受高额处罚的违法事实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公开报道,亮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吹牛不上税”等信口开河式虚假夸大宣传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极大提高了同业经营者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守法意识。
案例五
江苏省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丹阳市云阳镇某美食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8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云阳分局对位于丹阳市云阳镇丝绸路万善上院美食街16幢105号的丹阳市云阳镇某美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led滚动屏正在滚动播放“长江三鲜”的用语对外开展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中旬左右,为吸引顾客,在其美食店门头led滚动屏以“长江三鲜河豚(68元/条-88元/条),刀鱼、鮰鱼可接受预定”的宣传用语进行宣传。截至案发未有接受预定,也未实际经营过上述“长江三鲜”。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长江三鲜”为噱头进行宣传营销,经营过程中实际未有河豚、刀鱼、鮰鱼等产品推出,也未有接受预定,其行为具有诱导性和欺骗性,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存在,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六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超市虚假宣称售卖“江鲈鱼”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水产品销售区域某标价牌显示“品名:江鲈鱼,价格23.9元/斤”。经查,该超市销售的鲈鱼为以20元/斤的价格从南通四季食品城购进的普通养殖鲈鱼,并非来自长江的鲈鱼。
处罚情况
该超市用“江鲈鱼”作为营销噱头,对普通养殖鲈鱼的来源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涉案鲈鱼的来源认定是该案定性处理的关键。该案的成功查办,给予不法经营者有力震慑,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冒用“江鱼”“江鲜”进行虚假宣传等涉渔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七
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特大非法捕捞销售“长江刀鱼”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商贩陈某在兜售“灵江刀鱼”。经询问,执法人员判断陈某还有上家,随后将线索通报临海市公安局、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并成立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成功锁定在灵江流域非法捕捞刀鱼的违法犯罪团伙。6月18日至19日,专案组分赴宁波、椒江、临海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扣船只2艘、捕鱼工具30余件,缴获刀鱼100余斤。经查,2022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违反全省“八大水系”禁渔制度,在临海灵江流域非法捕捞刀鱼达上万斤,并冒充“长江刀鱼”之名以高价向省内外贩卖牟利,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至临海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从市场流通环节一个小线索入手,依托渔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联勤联动机制优势,立体深挖上下游链条,成功实现“捕、运、销”全链打击,抓获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都是近年内罕见。
案例八
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含“红烧河豚”字样的宣传板及菜品为“长江河豚趴草头”的菜单。经查明,当事人为促进消费、提高经营额,在排菜时以“长江河豚趴草头”的菜名向消费者进行推销,并以“长江河豚”的名义向消费者推荐相关菜品。同时,当事人的餐饮总监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长江三鲜之河豚”字样的图文动态。但当事人使用的河豚鱼系养殖的速冻河豚鱼(暗纹东方鲀)。当事人对河豚鱼的产地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销售的是长江野生河豚鱼。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评析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此案的成功查办,不仅破除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并以此为契机,向经营主体进行了政策法规宣讲,防止长江鱼类被搬上餐桌。
案例九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民俗农庄餐厅虚假宣传水产菜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6日,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暗访检查时,发现龙山街道临近长江的某民俗农庄餐厅招牌、菜名、水产池标签中标注有“野生甲鱼”“阿根廷对虾”和“中华鲟”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表明身份后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称的“野生甲鱼”实际为养殖甲鱼,“阿根廷对虾”为国产青虾,均自固定的供货商处购进,“中华鲟”没有采购过。当事人标注上述字样是为了让菜名好听,以吸引顾客消费,提高菜品销量。
处罚情况
当事人虚假宣传水产菜品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销售菜品数量较少,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相关水产菜品原料来源合法,并及时消除虚假标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长江“十年禁渔”进入‘三年强基础、顶得住’的新阶段,大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够严格履行“不做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野生鱼鲜菜品”的公开承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将重点打击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开展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持续净化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十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线索,对含山县林头镇水产品个体工商户赵某某涉嫌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赵某某自2022年4月以来陆续从代某某、胡某某处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合计货值2600元,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前已将上述渔获物销售并获违法所得700元。上述渔获物经公安机关查证系含山县居民代某某、胡某某在长江支流裕溪河(禁捕水域)从事生产性捕捞渔获,代胡二人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
处罚情况
当事人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和未履行水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965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共抓大保护、齐护“母亲河”,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快速反应,联手斩断一条非法交易利益链。通过该案,既有力震慑了非法捕捞行为,又向水产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才是合法经营的“护身符”。
案例十一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制作菜品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0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线索,对郊区某饭店涉嫌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5日、4月12日,4月13日从吴某某处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合计货值255元,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前,当事人已将上述渔获物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并获违法所得204元。上述渔获物经公安机关查证系吴某某在长江干流(铜陵段)从事生产性捕捞渔获。吴某某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
处罚情况
当事人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制作成菜品销售和未履行水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元、罚款459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是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的首起非法捕捞、加工销售长江流域渔获物系列案,充分体现从源头供货到流通销售的“全链条”执法合力,对少部分不法餐饮服务提供者产生很大的震慑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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