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商品交换和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发展。初期的商业信用采用挂账的形式,后来,为保证债权债务双方的权益,才产生了商业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其中票据的核心功能是信用。 应该说票据就是在货币或商品的过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
从本质来看票据的特征是:1、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和票据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权利和票据完全溶合为一。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以出示该票据为要件,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并不负迟延的责任,故又为提示证券。2、货币证券。票据的给付标的以一定的金额为限,故和仓单、提单等以货物为标的的证券不同。3、要式证券。其作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款式,缺少应记载的事项,其票据无效。4、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票面的记载为准,除法律所规定的以外,执票人不得要求票据所载文义以外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负文义以外的义务。5、单务证券。执票人可以凭票领取款项而不需给付任何代价。6、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不论它有无原因和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7、流通证券。票据和普通债券不同,可以用背书或交付的方法直接转让其权利于他人,并在市场任意流通,而不需要按民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所谓信用,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 社会主体由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其他主客观保障因素的存在,确信自己的利益会得到圆满偿付,从而使双方利益的互易发生时间的延迟或空间的转换。经济主体之间因为资金短缺、周转不畅等原因而利用相互间的信任和承诺,赊销商品、延期付款或预付部分货款进行商品买卖, 是为商业信用。银行利用自己的资金实力、声誉保障,对其他经济主体吸纳存款、发放贷款, 进行间接融资, 是为银行信用。由此阐发, 公法人信用、私法人信用、自然人信用等多种信用形式并存, 构成整个经济社会中的信用体系。在整个信用体系结构中, 除去不能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所谓日常生活中的“信用”,不管哪种信用形式, 其实质都是反映人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表现在票据上,就是票据的信用。票据信用是构成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重要因素,票据之所以作为一种经济工具被创造出来,其最初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人们要利用票据的信用功能来进行商业活动,促进商事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 作为一种书面凭证,票据本身并无价值,正因其有信用作基础,因而可以兑换为现实的货币,还可以代替货币充当资金交易的媒介,执行流动手段与支付手段的职能,发展到今天甚至可以融通资金。票据离不开信用,社会信用程度越高,票据就越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可以说,信用是票据的灵魂。没有信用,票据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可能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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